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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招生简章

  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是一所民办本科院校,学校坐落于古都西安白鹿原大学城。现有金融学等专业,下面就由本站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招生简章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

  第三条学校代码:13680

  第四条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狄寨路57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教育

  第七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名称具印。

  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参与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依据国家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顺序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凡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分配专业是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在预录取分数线以上,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将按照语文、数学、文(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调阅档案时,按照国家照顾政策加分后的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执行新高考录取政策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投档比例下报考我校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普通类本科预留计划控制在1%以内。

  第二十条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再以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要求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均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专业招生不设男女生人数限制,对所有进档的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四条如我校录取规则与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录取规则冲突,以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录取规则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六条2022级普通本科生收费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收退费办法严格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咨询电话:029—62976824、62976653(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狄寨路57号

  邮政编码:710038

  网址:www.xcxz.com.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西安财经大学行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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